规章制度

中共山西科技学院委员会关于“三重一大” 决策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9-18    浏览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山西省关于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贯彻于决策全过程。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定不移落实好中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中央、省委省政府精神与学校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创造性地进行决策,使各项政策和部署符合教育规律、符合发展要求、符合广大师生愿望。

(三)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尊重师生主体地位,发挥师生首创精神,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师生智慧,始终把师生利益放在第一位,凡是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师生意见。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或党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充分落实学术 委员会等学术机构的决策咨询、审议评定等重要职权;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的主动参与、民主监督重要作用。

(五)坚持依法依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八)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九)院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三)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相关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推荐或确定。

(四)兼任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负责人的院级领导人选的推荐。

(五)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三)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四)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包括:

(一)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单项20-50万元的支出,预算内单项20-50万元资金的预算调整,预算内50-100万元资金的调动与使用(以合同等形式确定的年度分期支付款除外),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决议。

(二)未列入年度预算单项支出超过5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预算内单项5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预算调整,预算内100万元以及上资金的调动与使用(以合同等形式确定的年度分期支付款除外),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由党委会作出决议。

(三)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决策程序

第七条 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对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意见建议。

第八条 科学评估。对涉及学校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重要部署、重大项目,必须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事项,应暂缓决策。一些探索性的重要改革,可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对涉及学校发展全局、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方案要经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学校会议研究。

第十条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和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决策。集体讨论重大事项时,应当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主要领导同志或主持会议的其他领导同志应当末位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四、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强化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分管领导同志和承办单位要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

第十二条 实行决策跟踪反馈和调整机制。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和评估,注意收集基层单位和师生反映的意见建议。一些重大决策落实情况要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议,全面了解决策执行效果。根据反馈意见,及时纠正、补充、完善决策方案。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决策的,应当及时按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党政办公室承担决策督办职能,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向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

五、保障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实行回避制度。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 推进决策公开。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监督。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认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加强考核考评。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强化责任追究。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以及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决策承担单位玩忽职守、未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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