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做到厉行节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用车指校领导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用车和部门公务用车。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配备遵循符合标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车辆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的编制、申报、管理、调度和费用结算,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办理新车购置与车辆报废的手续。
第五条 建立“一车一本”的车辆档案管理制度,详尽记录车辆购置时间、主要参数、保养维修、违章等情况,档案记录由党政办公室指定车管负责人和驾驶员签字确认,车管负责人负责保管。
第六条 学校公务用车的驾驶员相对固定,一人一车,全面负责。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驾驶员时,应履行车辆交接手续。严格执行回校停放制度,公务执行完毕,车辆必须停回学校指定位置,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将车辆停回指定位置的,须报告车管负责人并获得同意。
第七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离开晋城市建成区发生故障的车辆除外,但须报告车管负责人和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八条 学校公务车辆必须及时参加保险(第一次除外),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购置。车辆车船使用税及第一次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办理,
第九条 学校公务用车使用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更换评估。如进行处理(含调剂、转让、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部按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学校公务用车主要用于保证学校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校领导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用车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各单位、部门公务用车须事先向车管负责人申请统一派车(派车单见附件1)。车管负责人应根据用车单位和部门的公务地点与时间,尽量考虑合并派车。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加油严格按照有关财政规定执行,所有公务用车加油实行“总卡统管、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原则。非特殊情况,严禁未通过油卡直接为车辆加油。特殊情况确需现金加油,应由驾驶员报告车管负责人同意。驾驶员如发现加油IC卡丢失,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挂失。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该当班驾驶员承担。
第三章 车辆保养维修
第十三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外观良好,内饰清洁。
第十四条 驾驶员出车前必须检查方向系统、刹车、车灯、喇叭、雨刮等是否正常,机油、冷却水、电池液、轮胎气压是否足够等。
第十五条 行驶中应注意各部件总体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规范停车检查,未检修好不得继续行驶。
第十六条 完成出车任务后,须对车辆各部件进行检查,为下次出车做准备。
第十七条 学校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须是属地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的企业。
第十八条 学校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程序:
(一)驾驶员提出维修或保养报告,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附件2);
(二)车管负责人会同有经验人员一同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并签署意见;
(三)车管负责人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询价,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厂家与维修保养金额的初步建议;
(四)维修审批。常规维修单项维修费用2000元以下由车管负责人审批,2000-5000元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费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维修项目不得拆项分批;
(五)驾驶员持《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到定点厂家维修或保养;
(六)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车管负责人查验并登记保管。
(七)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按车辆维修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车管负责人,并经党政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驾驶员除编内聘用职工外,其余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原则上每次聘期为2年。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和学校规定,应主动参加学校和党政办公室组织的各种学习和业务培训活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服从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二十二条 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驾车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
第二十三条 严禁“病”车上路行驶,不得将车乱停乱放。
第二十四条 严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车;禁止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应如实填报维修(保养)情况、行车里程数和过桥、过路费以及停车费,如有弄虚作假,按劳务派遣合同中有关规定执行并追偿多报费用。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导致车辆损坏、丢失和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完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其中,给学校造成 3000 元及以上损失的(指保险公司赔付之外的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编内聘用人员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车辆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法规的,如属个人过错、过失,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由学校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导致的事故责任一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且当事人须接受学校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车辆行驶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即时与指定人员和党政办公室负责人联系,由学校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的有关保险理赔工作,由当事人配合党政办公室处理。
第六章 驾驶员出差补贴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出差补贴按照学校差旅费报销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出差补贴按天计算,不按派车单次数计算,当日出车回校时间超过次日凌晨一点的按两天计算,次日有出车任务的不再补贴。
第三十三条 参照晋城市相关部门标准,凡晋城地区(各县市区)内出车补贴每日60元;晋城地区以外出车补贴每日100元;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晋城地区(各县市区)内出车4小时以内补贴60元,超过4小时补贴100元;单日补贴上限为1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因公务租用校外车辆(租用车辆审批表见附件3)时,必须租用有合法运营资质的车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举办初期因保障用车需求借用晋城市政府有关车辆和驾驶员出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