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技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学校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效用性,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中共山西科技学院委员会印章、山西科技学院印章、党委书记签名章、校长签名章、山西科技学院钢印。
第三条 学校印章使用和管理原则:合法依规、分类管理、严格程序、报备审批。
第二章 印章的核定和启用
第四条 印章核定
(一)校级用章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校党委书记、校长签名章,经领导本人同意,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亲笔书写。
(三)未经批准,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制作各类印章。
第五条 印章启用
(一)启用印章一般应考虑便于工作衔接,合理确定印章启用时间。选择好启用时间后,要提前下发印章启用通知,注明正式启用日期,并附新、旧印章印模。新印章启用时旧印章作废。
(二)印章启用通知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下发。
(三)启用通知下发前,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留下印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留已作废印章。
(四)启用印章前应掌握识别真伪的方法。学校党政办公室须把启用印章日期的材料和印模立卷归档并永久保存,不得擅自将印章启用日期和印模告知无关人员。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的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学校印章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分管校领导应对本单位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印章必须在党政办公室内由监印人员亲自用印,原则上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的,须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
第八条 印章应存放在保险柜内,保管人员须定期更换密码。
第九条 本单位印章及使用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未通过检查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 监印人员工作交接时,应将印模样本列册专案移交,并报送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党政办公室及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党政办公室依法公布作废。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校级印章应按照“一事一报、逐级审批”原则,用印人持《山西科技学院用印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经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后,到党政办公室办理用印。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需经各单位(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用印:
(一)各单位常规性制度、业务、证书、奖状等材料;
(二)教职工和学生因公、因私需开具学校介绍信、个人证明、在校证明、成绩单等材料;
(三)办理常规性年检等材料;
(四)党员证明、党组织关系转接等,经组织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指定专人到党政办公室办理用印;
(五)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用印。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用印:
(一)以各部门名义印发的内部文件(如山科党宣发、山科人发)等,按照公文处理流程,持分管校领导签发的原件或发文稿纸可办理用印;
(二)以“中共山西科技学院委员会”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的报表等和向相关单位发出的公函等材料,依次经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用印;如分管校领导认为需经党委书记审批的,经党委书记审批后用印;
(三)以“山西科技学院”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的报表等和向相关单位发出的公函等材料,依次经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用印;如分管校领导认为需经校长审批的,经校长审批后用印;
(四)各类服务类、货物类及工程类合同、协议等,根据金额大小实行逐级审批。合同签订之前一系列用印,由用印人持请示(报告)事项签批卡或会议纪要,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用印;合同签订用印,由用印人持请示(报告)事项签批卡或会议纪要,经单位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五)其他各类合同、协议、项目申报材料、专利申报材料等,依次经发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用印。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需经党委书记审核签字后用印:
(一)以“中共山西科技学院委员会”名义对内印发的制度、文件等材料,按照公文处理流程,持党委书记签发的原件或发文稿纸可办理用印;
(二)以“中共山西科技学院委员会”名义对外报送的正式公文等材料,依次经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党委书记审核签字后用印;
(三)政审、个人出国材料等重要文件,须经党委书记审批后用印。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需经校长审核签字后用印:
(一)以“山西科技学院”名义对内印发的制度、文件等材料,按照公文处理流程,持校长签发的原件或发文稿纸可办理用印;
(二)以“山西科技学院”名义对外报送的正式公文等材料,依次经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核签字后用印;
(三)凡涉及学校房产、地产、重大财经、人事事务、重要经济合同等重大利益问题的,如用学校印章或学校法人签名章,必须附学校法律顾问签署的书面意见,依次经本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经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用印,如分管校领导认为需经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的,经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后用印。
第十八条 需加盖校主要领导签名章的公文、函件、合同、协议书、证件、证书、聘书等,须经校主要领导本人授权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 用印时,如果原件上已有校主要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则不必办理用印审批单,但需做好用印登记。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相关制度对用印范围和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的财产纠纷、经济纠纷、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等;
(二)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的文件、材料等;
(三)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等;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录取通知书、空白材料等。
(五)未经本办法规定用印程序的文件、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监印人员在用印同时要详细审核用印材料与审批材料的一致性,并留存办理完毕的《山西科技学院用印审批表》或其他重要材料。用印需持完整资料,仅持盖章页不予用印。
第二十三条 为适应工作需要和指导各级各类印章规范使用,学校党政办公室每年定期总结和发布印章具体使用指南。
第五章 印章的停用和销毁
第二十四条 印章在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和式样变更时应立即停用,同时,党政办公室下发停用通知,说明停用原因,标明停用印章的印模和停用时间。
第二十五条 旧印章停用后,不能作为现行机关、单位职权活动的凭证。
第二十六条 旧印章停用而新印章又未能启用时,若因工作急需使用印章,可以相关单位代章,代章使用手续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要在落款后面注明“代”字。代章必须是同级或上级代下级。
第二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收回废旧印章后要进行登记销帐。对于有保存价值的印章要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存档;对不具保存价值的印章应集中起来定期销毁。属领导个人的印章,停用后应退还给本人。
第二十八条 旧印章销毁须报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销毁时要有印章管理人员监销。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应留下印模保存,以备日后查考之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相关制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